2. 受理鉴定申请应合情。
《办法》第
五条规定了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实践中,常有种子管理机构对具有
《办法》第
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申请仍然受理,并作出非科学的鉴定结论。如某农业局在梨果实膨大期现场鉴定梨花粉的发芽率,某县蔬菜局在辣椒收获后现场鉴定损失程度,属于在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情形下进行的鉴定;文引案例是在有农业部第413号审定公告等确凿理由判定纠纷因违法品种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情形下对事故原因进行的鉴定。
3. 专家鉴定组组成应当符合
《办法》规定。
《办法》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技术水平,决定现场鉴定的权威性;专家鉴定组成员行政区域分布是否合理,决定现场鉴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为现场鉴定是向申请人和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技术服务活动,涉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有权就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和更换鉴定人,有权要求由不同行政区域的鉴定人组成鉴定组。在组织专家鉴定组时,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送达《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告知书》和《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以及《送达回证》,告知拟组成专家鉴定组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工作经验、专业领域、工作年限,并交代建议权、异议权和回避权及其方式和期限。为证明组织鉴定机构履行了此义务,应当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对专家鉴定组名单无异议的,应当在《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组织鉴定机构应采纳其意见。有关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更应征求外地当事人的意见;对外地当事人提出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专家或权威机构的著名专家参加现场鉴定的意见,应尽量采纳。实践中,常发生专家鉴定组名单不征求不采纳申请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的意见,全由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专家组成的情形。由于专家鉴定组成员全来自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甚至组织鉴定机关内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领导意志干扰,现场鉴定合议制和公正性、公平性以及科学性不能保障。依据
《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意见就近找几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推广人员组成鉴定组从事的现场鉴定无效。有条件进行重新鉴定的应重新组织鉴定;无条件重新鉴定的,由组织鉴定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