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鞭刑是与监禁刑同时适用于罪犯身上,鞭刑击打的人体部位是臀部,该鞭实际上是一根藤杖,长有4英尺(1.22米)厚约1英寸(2.54厘米),行刑前要进行消毒.鞭刑只用于50岁以下的男性.犯罪性质、情节不很严重的处1到8鞭,严重的到15鞭.行刑前后都要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受刑人在受刑时昏迷,则停止用刑,苏醒后,继续用刑.用刑完毕,狱医给伤口用药,防止感染.受鞭刑的犯人经常是皮开肉绽,几个星期内下不了床.在此期间默默地体会痛苦加孤独的滋味.
肉体惩罚加单独关押的刑罚设计大体是这样的:规定一定数量的鞭刑或笞刑,加一定时间反省恢复身体的单独关押,作为一个完整的刑罚周期。这是一个基本的刑罚单位,是由固定的笞击次数及固定的反省时间组成的。在法院对犯罪行为量刑时,以这样的周期作为量刑的基本单位,罪行重则多个周期单位的惩罚,罪轻则少几个周期单位的惩罚。这个刑罚我们暂且称之为“笞省”,其单位是次。
刑罚是极点,就象是南极、北极一样,站在南极点上四面都是北,北极也同样。在被刑罚的服刑人员身上,只能是给予其奖励,不可能再给予惩罚了。这样就形成由一个点而逐渐展开的面向社会、呈扇面开放的奖励制度。服刑人员从这一个点开始靠自己的努力逐步获得奖励,累进递上地减轻刑罚回归社会,相反,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服刑人员有了违规行为,那么还可以再撤销奖励,使其再回到以前的阶段,且第二次获得奖励的难度则加大。
惩罚做为教育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教育危害人认识到错误,并能以一定的实际行动肯定这个认识,如果这一目的在惩罚前就已经达到,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这样的惩罚了。在进行笞省刑罚的单独关押期内,服刑人员有机会获得免除肉体惩罚的机会,在一定时间内学习一定量的监规、法学知识,考核合格后,则可免除肉体惩罚。再进一步学习法学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则可以脱离单独关押阶段,给予进入下一个阶段——集体执行阶段。如果在单独关押期内未能考核合格,则开始执行刑罚,给予其一定量的笞刑后,在下一个笞省周期内是否考核合格,如合格,则进入下一个阶段,如仍不合格,则继续笞刑,如此反复,直至刑罚结束,也就是说笞省的次数执行完毕。
集体执行阶段,服刑人员相互之间保持静默,这一阶段依然是法学学习,在其成绩达到一定的标准后,给予再进入下一个阶段——群体执行阶段的奖励。
群体执行阶段中,服刑人员之间可以交流,继续进行法学知识的学习,考核合格后,给予假释一定单位笞省刑罚的奖励。如果通过学习而获得社会认可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假释奖励。
“如果让一个人掌管着自己被囚的监狱的钥匙,他很快就会把钥匙插进锁里。”这是1840年,麦克基诺所说的。他任属殖民地澳大利亚诺福克兰岛的行政长官时,取消了定期刑,即让犯人通过学习、勤奋的劳动等上进行动来争取一定的分数,当时称点数制,把提前释放回家的希望交给犯人自己。点数制,现在称累进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监狱的基本制度,我们国家也在普遍地实行这一制度,但是考核的内容主要以劳动为主,实际上犯法,是违反法律,主要的是缺乏法制意识,应当是以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法治观念的培养为重点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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