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立法权与司法权向行政机关部分转移,行政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使得传统“执行性”的行政过程日益具有了政治过程的基本要素和特征。行政过程的政治化客观上需要将权利元素特别是程序权利元素同时引入,以造成行政过程中“权利制约权力”的新格局和平衡状态。 “参与式民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行政过程的民主化。有序和有效的公众参与,不仅提供行政过程的合法性,而且提供行政的效率和质量。[9]
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迥异的大国,这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怎样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因时因地而异。东部率先发展,东北老工业基振兴,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怎样实现可持续发展,无疑变成了一种极具地方性的知识,公众参与对于保证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了另一层重要意义。
参与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过程中,广泛吸收个人参与决策、计划、立法、决定、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个人的主体性,通过协调、协商和对话等互动方式使参与者的利益到表达,并对结果产生影响。参与是一种民主权利,保证参与是权力者的义务。这种参与是对过程的参与,而不是简单的“公布”、“公开”、“出席”、“到场”或“参加”。 这种参与是让利益相关的主体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程序框架内进行利益与意见的沟通、对话、表达与决定,使国家与社会决策获得一个更加丰富的信息基础和更加理性化的结果预期。参与的过程中参与者合法的权利、合理的利益应得到考虑和尊重。
三、我国公众参与的某些实证考查
1、
宪法依据
公众参实际是一种
宪法权。1982年
宪法第
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的
宪法依据。人们参与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这种参与要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所以,应有人民参与的范围、方式、方法和程序的具体制度供给,以保证这种
宪法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