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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中的公众参与

  可持续发展的原版是强调限制、抑制发展,发达国家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现行的国际经济利益格局。它成长为一项国际共识后,各国在实施上可以有不同的解读。[3]1994年我国政府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构筑了一个综合性的、长期的、渐进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框架。在《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1997)》中国政府阐述了自己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解读。“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要求既要考虑当前 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 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转变 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4]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全面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协调是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可持续主要指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当前中国发展的基本政策,涵盖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涵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它的内容更全面,表述更准确。
  综上,在中国的视角下,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发展。长期以来经济建设是政府的中心任务,中国的经济发展一直是政府主导的,政府对于发展的推动作用一直被强调。《中国21世纪程 》中同样十分强调政府的主体作用,和其一贯的发展路径相一致。目前,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政策层面的经济发展战略,强调经济和环境、资源的协调。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价值,我国立法层面有所反应。[5]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应作为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进而提出生态本位法,[6]实际上并未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7]
  二、可持续发展中的行政权监督
  1840年以来的外来势力入侵,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梦想,造就了政治上的中央权威,自上而下经济、社会变革的发展路径,行政权经济发展中推动作用巨大,这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虽然发展模式开始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全面协调可持续转变,但行政权在以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还将起到巨大作用,在许多方面它还会影响、甚至左右我们生活。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虽然要求削减政府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政府职能将有一定程度的转变和消减,但它仍然在社会生活中一权独大,中国仍然是一个以行政为主导的社会。在对行政权的推动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面临另外一个问题——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防止背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初衷。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议会是对行政权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机构。议会制这种代表制民主是一种间接民主。议会中的代表,既有与公众相同的利益,也有与公众不同的自身的利益。议员通常由政党推荐产生,政党亦有各自的利益,政党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在公众利益与其自身利益相冲突时,议员可能放弃代表公众利益而维护自身利益。在涉及可持续发展方面,议会的决定并不总是维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也可能产生某些背离,特别是在民主有待成长,议会代表性不充分时更是如此。法律和政策执行的职能在政府,政府的行为经常涉及广大公众最广泛、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政府是由人员和机构组成,它也有自己的利益和诉求,政府行为也不总是和法律政策的精神相一致,它的行为是否代表、反映和符合民意、民益,代表机关也不能随时和全面实施监督。因此作为和间接民主相对应的直接民主形式——公众参与有其存在的独特意义和价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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