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查办贿赂案件必须正视和克服“六大问题”——写在《律师法》修订后实施前
胡绍宝
【全文】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
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
律师法》突破了现行
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赋予律师予相对自由的会见权和取证权。虽然目前作为
律师法上位法的
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但从立法规律来看,
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吸收新
律师法的上述内容,而且将规定得更加全面和具体。
这次《
律师法》修改对反贪查案特别是对于查处贿赂案件所带来的冲击可能远大于1996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冲击。应该说,96年刑诉法的修改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我们传统的侦查模式;而从某种意义上讲,新的《
律师法》则将动摇我们现行的反贪办案传统侦查模式,促使反贪侦查工作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使侦查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侦查人员与律师、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更趋激烈,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新《
律师法》对反贪查案特别是查处贿赂案件所带来的挑战,笔者结合自身仅有的一点反贪办案工作经历,在认真思考和理性清理我们日常办案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不能适应新《
律师法》要求的问题的基础上,在此提出新形势下查办贿赂案件必须正视和克服的“六大问题”,不一定准确和全面,但愿对我们思考反贪工作如何适应和应对新《
律师法》能有所启示或者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