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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又几何?

  现代社会(西方版的)是法治社会,是权利社会;道德便要离休退居二线。对人而言,权利即是自由;对物而言,权利便是财产权[5]。贪腐者大部分是手握实权勤心尽力之人,挥一挥手便是“一片云彩”,一栋摩天大厦,却也因此而心理失衡甚至委屈:为啥俺们“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都是耗子”[6]?笔轻轻一滑就是成百上千万,自己口袋里只有几张“大团圆”。英国政治学家洛克说过,劳动创造权利[7];那么贪腐者有无可能取得贪腐权--即获取其创造利润中的部分收益,类似提成—呢?如此似乎还可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降低监控成本,建构社会阶层间的和谐;能否?下面我举个两个例子以飨看官。
  1998年时云南省高院审判“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辩护律师便提到了这点,说烟厂每创造一个亿的税利收入,褚时健的收入才有一千元左右,或国有企业有一个亿的收益加上红塔山品牌价值,褚时健可分配得六百九十四元收入,而其合法月收入只有叁千多元[8]。那么按照按劳分配院长,褚时健能否因其经营管理策略的成果而获得额外收入呢?
  2004年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提出的具体建议中有一项“设立合同退赃公开账户”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王明高设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自首做出两条特别政策——中纪委、监察部也做出相应决定:一是对限期内主动退赃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实将不法收入上交到全国退赃公开账号的,不论干部职级,不管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二是对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赃或部分退赃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依法从重处罚[9]。有人说此是“锦囊妙计”,有人感到“激动万分”,超过80%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10]。网民很生气,但后果不严重,尽管这种“阳光方案”效果不大,但主要是因为没有配套措施与其搭配适用[11]。
  照此看来,腐败成为权利也就是时间问题了。或许道德家会粉墨登场慨叹:世风不古啊;或许贪墨官员会昂起高贵的头说:贪腐又几何?我是贪官我怕谁!
  二OO七年四月草于廣州小谷圍島 
  
【注释】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费孝通:《乡土社会》)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 
   《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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