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和司法的现实意义
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惩罚报复的法律效果,但在受害人损失的弥补、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力不从心。而平和司法恰恰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不足,具体来说,平和司法在我国现阶段具有下列现实意义。
(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平和司法对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消除社会深层次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平和司法把大量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流,案件发生后尚未进入立案阶段,已经通过平和司法程序处结。从某地级市近三年办理的刑事案件看,每年有50%左右的犯罪人被判处缓刑以下刑罚,有10%左右的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实刑,其中有大量案件可以通过平和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进入普通司法流程。其次,平和司法化解了加害人与受害人及双方族群之间的深层次矛盾,防止了矛盾激化。最后,平和司法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社区矫正等方式有效教育、改造加害人,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了诱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二)有利于改造和预防犯罪。在大多数轻微犯罪案件中,例如因邻里纠纷而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受到不良的外界影响和刺激而发生的,行为人本身可能没有意识到后果和危害,所以其主观过错并不大。犯罪行为发生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加深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激起犯罪人敌对社会的情绪,甚至使犯罪人因为被贴上“犯罪标签”而重新犯罪。平和司法通过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社区矫正等方式,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了矫治对象与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可见,平和司法着眼于加害人的教育和改造,调动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更容易促使加害人在社会的感召下改恶从善。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我国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有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比较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也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必须确立“轻轻”与“重重”双轨并行的刑事政策,允许某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绕开普通诉讼程序而用其他替代性方法,实现“繁简分流”,突出打击重点。平和司法就是分流手段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它在以协商的方式很好地教育和改造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案和监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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