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法院改革的方向

我国法院改革的方向


黄威


【全文】
  王胜俊:
     1993—199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
     1998—2005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2005—200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曹建明: 
     1999―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兼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其间:2001年3月―5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2―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兼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2003―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述两位官员是新的一届两高的领导,对我们这些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的人来说他们在以后的5-10年里将要影响我们的方方面面。
  在这里我不禁要发出疑问,按照中国历来的官场的升迁规则,一般是正的下,副的上,曹简明在在最高院做了近10年的副院长,为什么在肖扬离任的时候没有继续做高院的院长而去高检做,而王胜俊一个在政法委做了近15年的人却来高院做院长,本来,肖扬在做高院院长的10里在中国推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法改革,1999年,最高法院广发英雄帖,试图从从资深律师和学者中选拔法官,2001年起,最高院规定:初任法官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2006年,当有些部门在揽权揽财时,最高法却通过了《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大幅度下调诉讼费”,2007年,最高院走出了十年司法改革最重大的一步——收回死刑复核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这些改革的措施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但是页来带了一些列的问题,比如一些工作机制上的改革往往遇到滞后的司法体制的障碍和束缚而举步维艰,难以持续。而在不改变现行司法体制的情况下,一些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妨碍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等,也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单凭法院的“一己之力”必然无力解决“三化”,“改革方案大多是由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自身设计和实施,而缺乏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这些由职能部门自身设计的改革方案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的特征。具有本部门的扩权倾向,而由此产生的矛盾和争议也多是各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冲突”。 这导致“中央司改领导机关将很大精力放在改革措施所涉及的各部门的协调上,主要目的往往是实现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平衡,提出让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