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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为当事人的权益“精打细算”

  追根溯渊,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创立和发展的研究报告》一文中指出,劳动教养自从建立之初就被纳入行政权的范围中,这是由建国初期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和党的刑事政策决定的。诚然,自1957年实施劳动教养制度以来,有效地提高了社会治安管理的效率,在打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如今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该制度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历史根基,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边沁曾说过一句经典话语:“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我国学术界上也曾掀起过存废之争的讨论,许多政协委员也多次在会议上建议修改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例如全国政协委员黄景均、广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等等,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旭晟教授则为今年的两会带来了一份有关劳教制度改革的提案,针对我国的现状一针见血地击中劳动教育制度的要害,对该制度的设计提出耐人寻味的质疑:“你能准确严格地说清楚什么人应当被劳动教养吗?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有人进行实际监管吗?劳动教养对象的司法救济渠道畅通吗?”随着社会要求改革、废除的呼声日益强烈,劳动教养制度在早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是否应该考虑“功”成身退呢?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谈到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的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曾X平由劳动教养被“引渡”到刑事诉讼,除了是制度上的悲哀,还得从律师在受理该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办案方式来深层剖析其成因。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受案律师办事不力,犹如前门放火,后门必遭殃。劳动教养管委会错误地做出决定后,曾X平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在此过程中,律师给予的法律意见理应使其权益最大限度的受到保护。然而,该律师没有考虑到在我国国情中民告官的特殊性,仅通过查看法条,认为胜券在握,事后必定能名利双收,基于利欲熏心,才导致草率行事。而最后悲剧的酿成,正是由于律师没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办案方式欠妥,缺乏灵活灵用的能力,终于在行政诉讼中“惊怒”了公安机关,点燃了刑事诉讼的导火线,致使曾X平领取行诉的胜诉状后,却又陷入了刑诉的诉累,而律师将诉讼费卷入囊中后,也溜之夭夭,与后续的刑事诉讼“河水不犯井水”。最终使得曾X平在行诉中赢了官司,却在刑诉中输了理,捡了芝麻丢西瓜,赔上夫人再折兵。究其缘由,在于律师的执业导向上出了问题,将其自身的利益驾奴于当事人的利益,进而使之被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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