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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为当事人的权益“精打细算”

  诉至二审法院,合议庭竟通过阅卷的方式,“阅”明了事实真相。但在判决中认定事实的部分,却对风折松、干松只字不提,仅在前面针对我们提出上诉的理由,一笔带过地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未经批准就可以采伐风折松、干松,据此而推导出连风折松、干松都不能砍伐的结论。尽管判决中并没有明确阐述该结论,但只要稍有一点法律基础知识的人,都知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而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专职审判机关,竟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未经批准就可以采伐风折松、干松”为由反驳我们的观点。
  为增强反驳力度,合议庭再施新招。合议庭以风折松、干松能够出售,就认定风折松、干松具有等同于《森林法》所保护林木的经济价值,从而适用“滥伐林木罪”来对砍伐风折松、干松的行为进行惩处。合议庭补充了这个观点,自认为上了双保险,由此而给曾X平套上滥伐林木罪的“紧箍咒”,自然也会稳妥稳当一些。殊不知,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混淆了出售风折松、干松所得的微薄利益与《森林法》所保护林木具有的无形经济利益这两者的区别。举个简单的例子,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明文规定未经批准就可以屠宰家畜,而任何动物都是有血有肉、有生命的,但是我们能否据此判定屠宰家畜的人就犯了故意伤害罪呢?很明显,这与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合的。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能正视这个问题,不但没有对风折松、干松的性质进行认真界定,仅以销售所得额片面地推导出结论,而且在判决书中也回避了这个问题,冠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障人耳目、聊以自慰,这种不结合具体案情、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的举措,不得不令人“叹为观止”。
  除了在认定事实上有所疏忽,控方和一审、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则尤为“蛮横”。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庭上一气呵成地将全部证据罗列出来后,立即要求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没有给辩护人回旋和思考余地,这种“一锅端”举证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对公诉人“一举一证”的规定。同时,在终审判决中,二审法院竟然以“辩护人在二审阅卷后亦没有就一审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为由,为公诉机关颁发了“免死金牌”,开脱了责任。对此,我们不得不感叹官场上相互包庇的行为竟有蔓延到司法部门间“官官相护”之嫌。长此以往,各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将形同虚设,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将荡然无存,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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