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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为当事人的权益“精打细算”

  村民口中鉴真情。离开曾X平的住所后,我们还从庙边村的村民口中了解到,曾X平任村长期间,深受群众拥护,在村民中一向口碑都很好,威信很高,时常想着为百姓谋福利。而这次曾X平组织村民上山采伐,也是根据庙边村的实际情况,“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而且事前经过了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事后所得的金额也全部上交给村委会入账,确确实实是为了村民而谋的福利,实属村民心目中的“清官”、“穷官”。
  接受委托后,我们四处奔波,进行实地考证。经过走访调查庙边村,与村民和委托人坦诚沟通之后,我们决定接受委托,开始研究案情。为此,我们再次前往×县×镇,深入到曾X平被指控滥伐林木的林区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在庙边村的护林人员陪同下,我们翻越了松坪水库周边的崇山峻岭,若不是我们亲临此境,又怎能惊人地发现在这庙边村山头上,会正如当事人曾X平所述那样,漫山遍野都是被风吹断的、腐朽的枯木呢。
  在对这些枯木的界定中,一审法院罔顾客观事实,不实事求是。一审判决中,审判机关曾以我们的当事人曾X平承认其组织村民砍伐所谓的风折松、干松,而“理直气壮”地认定其已经查明曾X平滥伐林木的事实,殊不知,“风折松、干松”和“林木”这几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并非是完全重合而可以互为代用的,这些风折松和干松在经济利用价值上不大,废弃在山头上还会对林木的生长造成一定的影响和破坏,这与《森林法》所保护的那些具有经济利用价值、能够防沙固土的林木显然不属于同一概念。在本案当中,我们当事人曾X平明确承认组织村民采伐的是“风折松”和“干松”,而到了一审法院定罪量刑之时,却成了认定曾X平滥伐“林木”事实的供词,这招“偷梁换柱”、“狸猫换太子”的手法运用得如此自然、娴熟,借此意欲障人耳目、瞒天过海,顺理成章地酝酿出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
  同时,对被伐林木的成分进行认定时,审判机关以偏概全,偷换概念。在该一审判决中,法院“若无其事”地提及到,村委会在回收村民所砍伐的“林木”中混杂有部分生松,而对于生松的数量以及所占回收木材的比例都丝毫没有涉及,也没能举出证据证明这部分生松是曾X平所砍伐而得,相反地,我们能从判决这一表述中解读出,法院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村民们所砍伐的大部分是风折松、干松,而非生松。然而,正是因为“概念”的偷换,不但使得一审法院将村民砍伐、出售风折松和干松而得的所有金额,认定为出售《森林法》所保护的林木而得的金额,而且还将罪行施降到我们当事人曾X平独自一人的头上,如此谬误,荒诞之极,不得不使我们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诉求得到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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