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为当事人的权益“精打细算”
王思鲁
【全文】
2001年10月9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X平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在我们预料当中,随着法槌一声落下,果然是一个法律与现实抗衡的折衷结果。二审法院基于“和谐”,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罚,改判为二年又三个月。而曾X平也在终审判决出来后即因刑期已满被释放出来。当事人对最终的结果是满意的,然而,身为曾X平的辩护律师,对此终审判决除了感到万分叹息之外,此案所引发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早在2007年7月17日,曾X平因不服XX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对其做出劳动教养的错误决定,在向律师咨询完毕后,曾X平按照律师给予的法律意见,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定劳动教育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曾X平以胜诉结案。然而,这并不完满落下序幕。劳动教养委员会万般无奈地撤销该决定后,由于倍感“委屈”,觉得输了官司后,颜面难存,于是乎,公安机关一怒之下,在曾X平在被劳教释放后的第三天,即将其刑拘归“案”,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后由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由此,曾X平也就成为我国刑罚史上,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又因同一事由遭到刑事追责的首名当事人。当得知公安机关“动了真格”,为报败诉之仇而与检察院同一鼻孔出气后,原来的代理律师便置之不理、两耳不闻窗外事了。为此,曾X平的亲属为帮曾X平洗清不白之冤,求救于我们律师事务所。
对于委托人,我们向来是帮理不帮“金”。熟悉我们办案风格的人都清楚认识到,我们对当事人的委托并非是来者不拒的。对做出伤天害理、惨绝人寰的事情后,才抱着侥幸心理,意欲逃避法律责任的“登门拜访”者,纵然他腰缠万贯、富可敌国,我们也将拒之门外;而对于冤假错案,以及在侦查、起诉、审理各项环节中遭到不公正待遇的弱势群体,即便委托一方家徒四壁、一贫如洗,我们也势必据理力争,使出浑身解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前,我们习惯性地“微服私访”,借此决定受案与否。在初步接触到本案之后,我们决定前往当事人曾X平的住所——庙边村进行走访调查,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案情,决定是否介入此案。根据之前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我们得知曾X平原任庙边村村长,而庙边村则地处偏僻的山区。待我们到达曾X平的家之后,看到的是漏雨的屋檐,残缺不全的家具,满目疮痍,若不是眼见为实,难以相信如此简陋的居室,正是一村村长的栖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