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特别恳求全国律师协会能够依法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合法性,为实现公平正义,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法律服务中的消费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的正当利益,仗义执言,积极作为。同时更希望司法部能够审查其规章,并做出符合《
律师法》规定的新规章。从而在根本上消除这种不利于民主和民权的假律师现象。国家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准入门槛,从而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但是我们不能提高门槛的同时却在门槛的下面挖个黑洞,这样素质更低的人员就会钻进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
律师法(简称为新
律师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新
律师法第
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部门规章不能再成为他们执业的根据了。但是,实务中不就是这一个问题,还有诉棍问题,如果基层法律工作者都转成诉棍,去搞民事代理,那诉讼秩序将会更加混乱。所以说,
律师法改了,诉讼法不改,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律师执业局面尴尬的现状仍不会改变。
二、打掉假律师的目的——建立律师垄断代理制度
笔者为什么强烈要求打掉假律师!就是要在中国倡导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诉讼制度(以后简称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又称律师强制诉讼代理制度。它是一项很老的律师制度规则,是发达国家和西方民主国家的通行做法。它的通行做法是,当事人有权利在诉讼中得到律师的帮助,如当事人没请律师,法院应指定一名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指定律师的费用由政府预付,最终由败诉方转付。当事人自请律师的费用的转付,应为有关规定确定的律师成本费用的转付。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的律师费用不能转付。在西方,指定律师是大多为公益律师,公益律师与私家律师有着明显的分工和不同。我国的程序法较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都是较早实行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的国家。笔者在《谈谈新
律师法的发展和不足》曾这样写到:曾几何时,中国也有人提出这个设想,建立我国的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的《
律师法》中有所体现,却不完整,是半截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