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秩和:请问315何时打掉假律师
Ask the 315 if You Could Destroy the False Lawyers
黄秩和
【全文】
2008年3月1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一篇报道,题目为《非执业律师收代理费十万元咨询中心被判返还》。该报道称:“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聂女士与被告北京富普博通法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富普博通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判决富普博通中心返还聂女士已支付的“代理费”9.9万元。”“原告聂女士诉称,因拟与丈夫诉讼离婚,欲请律师为本人服务。富普博通中心自称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还自称与法院关系良好……”。“对于代理费的返还,法院认为,鉴于富普博通中心已为聂女士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聂女士应当向该中心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富普博通中心应当将超出该部分费用的剩余代理费予以返还。”
此文勾起笔者多年来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局面的强烈不满,今天在这里老声重谈。在笔者看来,要想法治,要想完善律师制度、发挥律师的法定使命,我们就必须打掉假律师,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其实本案的法官应该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对富普博通中心进行处罚。因为《
律师法》第
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款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为笔者没有看到具体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能确定违反了《
律师法》的哪一条,但是富普博通中心的行为违反《
律师法》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发出法律意见书。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对假律师已经习以为常。最让人遗憾的是还保护了一部分费用,明显违反了《
律师法》第
十四条、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