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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地对待中国律师问题

学术地对待中国律师问题


吴洪淇


【全文】
  昨日旁听了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等三家单位所主办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研讨会”,感触颇深。虽然作为研究中心的一名学生,仅仅参加了会场的布置工作,但是作为一名旁听的学习者,却在会议的过程中得到诸多启发。古人云:“石本无火,相击乃发灵光”,在这样一个会场中,诸多高手你来我往,击闪出无数的火花。虽然也曾走了几回神,但是还是记住了一些思维的碎片,这里就权且记下来以作为我参加这次会议所留下的痕迹吧!
  一、 律师、官员、学者:谁来为中国律师立法?
  依我个人看来,这一次会议的高潮既不是在济济一堂的早上,也不是在个人表现空间较大的下午,而恰恰是在午餐期间。在这一期间有几位先生先后发言,而且发言中还引发了正面的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则在于:谁该来为中国律师立法?武律师率先发难,认为司法部制定出来的许多规范往往不切实际,号召律师们自己研究自己,自己为自己立法,认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不要怪别人用不利于自己的规则治理自己”。矛头直指管理律师的司法部。紧随其后,徐律师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并且将矛头转向学者,认为学者的很多问题都是在书斋中“拍着脑袋”想出来的。两位律师似乎很有默契,不仅目的相同,而且进攻有序、搭配得当。在座的司法部官员自然不能“有来无往”:胡先生针对对司法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批评做出回应,认为其实“我们还是做了很多调研工作的”,另外一名学者型官员韩先生则举出数个例子来说明立法工作的难度,指出很多事情光依靠司法部是无法解决的,还需要从整体上的政治制度架构。关键时刻,学者扮演了和事佬的角色——程教授的发言充分展现了“同情的理解”(伽达摩尔意义上的):程教授认为律师是处于多重博弈当中的,客户、法官、立法官员都是律师的博弈对象。各方对象都希望在博弈中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对律师想为自己立法的愿望和司法部为律师立法都表示了理解。
  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解说,立法行为其实是多方利益集团之利益的妥协(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和职业共同体,律师们为自身立法的愿望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但我想,在律师与司法部之间问题固然在于立法权如何分割,但是对于律师立法来说,更大的问题也许在于律师有没有能力为自己立法,有没有能力制定出约束自己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对于司法部而言,既然很多时候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何不能放权?毕竟,资源应该向珍视它们的人的手中移转。只有了解了问题之所在,也才有了努力的方向。至于学者,我觉得不应该苛责学者的“胡思乱想”。正如我们看到,在这种三方结构中,学者所处的地位也许只是学术资源的提供者而已。而且这个世界上不会无来由的“胡思乱想”,也许很多真知灼见正是包含在这种“胡思乱想”之中。罗素说,参差多变,乃世界的本原。不能因为一些学者的研究(真诚的研究)不能为自己所直接利用或者不合自己的意就斥之为“胡思乱想”。只有律师、官员、学者三者各自完成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文臣不贪财,武官不怕死”,那么天下就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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