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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难题与对策

  首先,要把量刑建议的着眼点放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上,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的差异性,基于案件事实证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和法定情节等,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列席审委会、发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方法,依法严格提出从重、从轻量刑建议,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罪刑均衡,从而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其次,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案件或当事人己经达成和解的案件要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同时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尽可能提出缓刑的建议;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本着在程序上体现“快”,在实体上体现“严”的原则,依法提出从重处理的量刑建议。再次,注重加强与法院的交流沟通,以达致检控意见与审判意见相融的目的。要努力做到人性化执法,对于和解成功但移送法院审判的案件,注重从社会效益及人性的角度出发,注入人文关怀,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发案单位、被告人及亲属的切身利益。最后,做好量刑建议的跟踪监督工作。在庭前提出量刑建议后,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审查其是否在建议的量刑幅度之内量刑,如果法院的判决没有在量刑建议幅度内量刑,属偏轻偏重的,应及时与法院沟通进行口头监督;如属量刑畸轻畸重、适用法律不当或定性错误的,则应依法启动抗诉程序。
  六、结 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准确把握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能力的一种全新考察和检验。在检察工作中贯彻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需要制度保障,同时也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实施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稳妥做法,勇敢面对新的问题和挑战,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有效举措,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自身职能,从而立足于刑事犯罪治理领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注释】*调研课题组负责人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李克勤副检察长,成员有研究室尤东主任、公诉处鲍大兵副处长、蔡益军、魏迪、卢金有、张洪峰。本篇执笔人为法学硕士魏迪。 
   
   吴宗宪: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5页。 
   比如一些基层检察院认为,出于对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虑,一般不对轻伤害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这一做法应当说是有失偏颇的,对于被害人上访、告状无门的轻伤害案件,倘若被害人和民众意见比较多或呼声比较高的也要依法立案监督。 
   当然,可能有人会对此不屑一顾,认为检察机关大可不必理会公安机关的那些想法,只要依法办事即可。事实上,执法办案是一项牵涉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很多工作并非哪一机关可以胜任、完成,相反其需要各职能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一旦公安对检察机关抱有成见,由此影响到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那么检察工作也难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势必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为此,处理好各职能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项绝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实践中的情形亦有力地证明了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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