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协调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审判监督之间的问题
作为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的重要枢纽,检察机关的工作可以说上接公安机关,下连审判机关。前面我们谈了如何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安、自侦部门间工作的问题,接下来谈谈检察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院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调研过程中各地对于这个话题说的相对较少。
时下,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做到既坚决纠正错案、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维护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成为饱受诟病的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目标。如何根据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通过改革、规范申诉和再审制度,有效地克服诉讼秩序混乱和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申诉、再审制度,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无疑是当下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课题。检察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要努力通过实践探索,逐步消除审判监督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通过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提高刑事、民事审判监督能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营造公平的法治环境。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抓住出庭公诉环节,依法有理有据行使审判监督权。要严格按照
宪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授权,切实履行出庭公诉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能。(二)用足用活审判监督规定,尽量列席疑难、复杂或重大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当前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但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宜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促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并积极努力贯彻实施。(三)突出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抗诉,决不可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而放任畸轻畸重的裁判。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刑事抗诉、民行抗诉说理制度。要总结推广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成果,全面强化刑事、民行抗诉说理,通过公开说理、阐明抗诉的依据与条件,向法院、当事人等充分阐明抗诉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促使法院改正错判、维护司法公正。(四)加强对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些案件时对诉讼程序作了较多简化,法庭在审理时随意性较大,有些案件为了求效率,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予充分考虑;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由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没有公诉人出庭,庭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问题就难以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9](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量刑建议为手段,依法、准确、灵活地掌握量刑建议幅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运作状况目前似乎还处于探索尝试过程之中,有必要予以规范和完善。为了确保量刑建议的顺利实施,检察机关可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积极构建量刑建议制度,制定量刑建议实施办法(内容可包括原则、范围、行使主体、提出时间等),以实现量刑公正度的最大化。通过这些工作,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以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实现。
五、如何协调和处理刑事和解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