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难题与对策
魏迪
【摘要】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当前检察工作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大方面:如何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立案监督、追漏追诉的问题;如何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安“严打”定势的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自侦工作重在“严”的矛盾;如何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审判监督的工作;如何协调解决刑事和解实践中的若干难题等问题,应分别采取针对性举措加以解决。
【关键词】 宽严相济 立案监督 严打 刑事和解
【全文】
2007年5月——6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就当前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及解决对策成立了专题调研课题组,在金华地区10个两级院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与自侦、刑检、民行、控申和预防等部门进行了深入且有效的座谈。调研中发现,当前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问题基本集中于如何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立案监督和追漏追诉的问题、如何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安“严打”定势的矛盾、如何在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自侦工作重在“严”的矛盾、如何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与审判监督的工作和如何协调解决刑事和解实践中的若干难题等系列问题。本文仅就调研所闻所见,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解析和探究,以就教于方家。
一、如何协调和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立案监督的问题?
调研过程中各院普遍反映当前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如何协调和平衡打击与保护的问题不好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立案监督工作重在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严的方面,而时下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却重在突破宽的一面,这样二者之间难免产生矛盾,导致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把握和协调。事实上,倘若把宽严相济作为一项整体性的刑事政策来考虑,其含义固然有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和宽严适时之意,但从该政策的理论落脚点来看,最关键的要素则在于以宽为主、以严为辅。这一点从当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基本上都重在强调宽的一面可以得到佐证。这不仅是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纠正过去片面强调“严打”的纠偏动机,而且也是为了救济我国刑事立法中多处体现的过于严厉的法律规定。“在刑事法律规定中已经充分,甚至过分贯彻从重、从严打击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的情况下,通过刑事司法政策的灵活调整,指导刑事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多强调从宽的一面是很有必要的,是对过严的刑事立法规定的一种救济和补救,也可以很好地做到宽严相济,可以更好地在惩办与宽大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1]为此,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目前要特别重视扭转只严不宽、多严少宽的偏向,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此,如何协调和处理好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立案监督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实际上,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侦查监督环节追捕、立案监督面临的这种问题与公诉环节的追漏追诉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家族相似性”(借用著名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描述性概念)[2]。众所周知,追捕追诉工作意在使“漏网之鱼”受到法律追究,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重在严的一面,而这很明显与当前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宽”的一面产生了不相协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