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管制和缓刑适用率过低,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人员普遍对非监禁刑的惩罚性质存在疑问和分歧,同时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使得监督考察名存实亡。因此,要首先完善管制、缓刑考察的监督体制,推行社区矫正,健全各种预防处遇,扩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管制和缓刑的适用。对于其他非监禁刑例如罚金,也应当规定一定的社区矫正措施,避免出现刑罚执行完毕因欠缺后续控制和改造手段而导致刑罚改造的效果不理想。 2006年12月29日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2006年施行的
“司法解释”也多处作出了对未成年人应尽量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应当依法尽可能地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缓刑和财产刑等非监禁刑罚的替代措施,以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罪犯的恢复和成长,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创造利好条件。
结 语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些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失调。浙江省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区,社会变革大,外来未成年人由于其社会弱势地位,难以适应社会变动和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缺乏获得个性需求的妥当途径,导致其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
少年智则国家智,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兴则国家兴。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希望全社会都能行动起来,为外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注释】作者简介:魏迪:男,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
这种情形在沿海地区普遍存在,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
有关浙江省范围内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报告请参阅杨建华、钟其:“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体系构建——基于浙江的研究”,《法治研究》2007年第3期。该报告资料十分翔实,很具参考价值。
据全国百强县(市)排名统计,东阳市2005年名列第85名,2006年名列第59名。
笔者在讯问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在浙江(东阳)偷东西”时,不止一次地听到过这样的回答:“我原来并不在浙江(东阳)打工,但一些老乡打电话告诉我说这里的公安不打人,而且东西偷的少的话就不会判刑。”公安“不打人”(事实上“打人”也就是以前司空见惯的刑讯逼供)却意料之外地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气焰,着实耐人寻味。事实上,关于各地盗窃罪起点数额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量小偷南下”的情形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刚刚结束的今年“两会”上就有代表提出统一盗窃罪起刑点的建议从而引发激烈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