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社会控制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管理。
预防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和保障机制是指由社区组织或社会团体运用社会规范及其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念约束外来未成年人,调适他们周围社会关系的过程。外来未成年人随父母入城学习、生活和工作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把外来未成年人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会造成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带来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对在城市居住达到一定时限的外来未成年人在教育、就业和生活居住管理方面应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 切实发挥社会救济机制对防治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作用。
针对相当一部分外来未成年人系在面临找不到工作、生病等生活困顿时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状况,为了让他们事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建议建立起相应的外来未成年人救济基金,以解决他们暂时的生活困境,让他们感受到城市的温暖,消除违法犯罪的特定土壤。尤其是在东阳市——甚至整个浙江省——这样的经商氛围浓厚之地,可以探寻适宜的基金设立和和运作方式,为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的老板和企业家们的义举提供便利条件。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一些类似做法也值得参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设立了国内首个专门针对被判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流浪、残疾少年的爱心救助基金——“未成年判后刑释救助基金”。2003年海宁市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公安局和财政局等部门,率先在省内各县(市)中建立起外来未成年归正人员返籍救助机制。通过这些工作,使得这些地区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真正落到了实处,挽救了大量外来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另外,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建立对外来闲散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摸底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要积极探索建立“谁主管、谁用工、谁教育、谁负责”的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对其雇佣的外来未成年人的日常管理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社区必须严格出租房屋的批准及登记手续,加强出租屋的管理。要定期对出租屋主进行法制教育,使出租屋主共同承担对外来未成年租住人的管理和治安责任,并要求出租屋主定期向社区及公安派出所报告租住人的有关情况,以防患于未然。
在推行社会化防治措施中,已经成立并运作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大有可为之地,要努力使其工作制度化、实效化。可以吸纳政法队伍的退休老干部、有爱心的医生、教师和其他志愿者到委员会当中来,制订规章制度,使这个软工作成为硬亮点。在这过程中,检察院自身也可积极发挥直接接触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机会多的优势,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近来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就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主动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问题反馈给市“关工委”,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再由“关工委”牵头实施,收效逐步得以显现。另外,对于外来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由于经常流动,导致矫正成本提高,一些矫正主体不愿承担帮教责任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外来未成年罪犯,避免其重新犯罪,建议社区矫正部门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外来未成年罪犯纳入矫正范围,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探寻地区之间的矫正协作与配合。
(二)“两少”现状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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