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社会,当社会系统中的各组成要素处于完全的动态平衡状态时,社会便处于稳定、安全的状态;当社会系统中各要素之间存在不平衡时,作为社会系统组成要素之一的人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控制乃至杜绝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办法就是寻找和促进社会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动态平衡,即通过促成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各种因素的平衡化而达到控制犯罪高发趋势的目的。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那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很好地概括了这个意思,就是说防治犯罪最主要的是依靠社会政策,采取社会性的防治措施,而不只是专靠刑罚来禁止犯罪。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积极努力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外来未成年人的安定守法是本地人乃至整个社会安定和谐的必要条件,解决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率畸高和司法处理不尽平等的问题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一)“两多”现状的解决对策
1、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拓宽教育受众面积。
要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教诲他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改变自我封闭的“孤岛”式生活。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应重视对外来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技校、中专等机构的潜力,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引导他们捕获人才市场的供求信息,掌握实用的能安身立命的本领。相关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将外来未成年人组织起来,邀请有关人员定期对他们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如开展法制文艺汇演和模拟法庭活动等,切实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知法、学法、懂法和守法。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情况对雇用的外来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这样也利于自己效益的提高。近年来,浙江省广厦集团积极响应建设部的号召,对招用的职工(含外来人员)进行建筑职业教育,收效良好,颇值借鉴。
鉴于部分外来未成年人系跟随父母来浙江生活,相当一些家长的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漠,在子女的管教问题上不加重视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起外来未成年人家长学校,定期为这些家长授课,传授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以便为外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禁止聘用童工,监督和促进有关主体在聘用外来未成年人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还要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形成“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防止和纠正侵犯外来未成年人利益的错误言行,坚决摒弃歧视外来人员的狭隘排外思想。
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要严格按照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三条的规定,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外来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贡献自身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