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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及处理的调查研究——来自浙江省东阳市的一个经验报告

  (2)外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逐渐增多,犯罪方式呈现出团伙化趋势。
  统计显示,2006年外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高达67%左右,犯罪的组织团伙化趋势日趋明显。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均有异于成年人,他们不仅易被不良情绪左右,也易受到他人的不良影响,对他们来说,单独作案不仅成功率不高,而且也较难承受犯罪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为此,他们时常纠集几人一起共同作案,有些甚至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就使得共同犯罪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重逐年上升,悄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司法机关近年来破获的外来未成年犯罪团伙作案率因此也居高不下。一些同乡、同事、亲戚或其他外来未成年人——甚至还有部分本地闲散青少年,因为际遇差不多在特定的情境中很容易一拍即合,纠集在一起共同作案,其中尤其以2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由于他们在犯罪地没有社会关系的羁绊和情感上的牵挂与顾虑,往往显得更加肆无忌惮,情节、影响因此也更为恶劣。此外,团伙犯罪从以前单纯以籍贯为纽带纠集在一起逐渐发展到与本地人员纠合而共同作案。去年有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件即为11名未成年人结为犯罪团伙(其中8名成员系外来未成年人,3名为本地闲散青少年),共同实施抢劫、盗窃和抢夺犯罪行为共计多达20多次,受害人群体中竟然还包括了一些大学生和公务员等主体,令人咋舌。
  2、适用非羁押性审前强制措施少和裁判适用缓刑少是司法处理方面的两大特点。
  (1)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审前强制措施的很少,但不起诉的人数倒是占据了全年未成年人不起诉人数的全部。
  在2006年全年办理的案件中,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审前强制措施中只有8人适用了取保候审,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不到10%。其中,有2人涉嫌盗窃,6人涉嫌抢劫,而这6人中间又有4人系后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反观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前强制措施状况,适用非羁押性审前强制措施的比例竟然高达58%,而且涉嫌抢劫罪这种暴力程度较强罪种的犯罪嫌疑人中就有17人适用取保候审。
  鸟瞰式地概观我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中,年龄——而非户籍——是唯一的区别于成年人的因素,是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在审前强制措施适用上的平等。差别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常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和能够负起责任的家属,因此就提供不了保证金或者保证人。此外,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身份歧视和户籍歧视已经形成了国人固有的观念,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难免受到这种思维的“侵蚀”,有意无意地以此作为判断基准。 司法实践中对外来犯罪嫌疑人首先做出“有利羁押的推定”,没有例外情况一般予以羁押的情形即为有力的佐证。另外,在不起诉处理的6人里面有5人涉嫌抢劫罪,1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均系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没有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字也是全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数,应当说这种现象比较有意思。当然,这很可能是一个比较巧合、特殊的现象,并不必然说明什么问题。
  (2)对外来未成年人法院裁判适用缓刑的相当少,绝大部分都是适用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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