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关于“法治浙江”这个话题已经有了较多阐述,其中不乏优秀的作品,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陆剑峰、陈柳裕:《学者视野中的法治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也正因为此,笔者才选取检察权作为切口对“法治浙江”予以粗浅地论说。 参见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6页。 有论者甚至认为,关于检察权的论争和一些主张取消检察院设置的观点,似乎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命名和定位上面临着合法化危机。参见滕彪:《“司法”的变迁》,《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有关取消检察院设置的主张请参阅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年第7期。 较有代表性的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徐益初:《析检察权性质及其运用》,《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万毅:《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较有代表性的可参见石少侠:《论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权》,《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黄曙、李忠强:《检察权的司法化运作及其构建》,《人民检察》2006年第2期。 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 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与作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王廷慧:《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理论与当代》2005年第10期。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法院腐败的案例,如深圳中级法院腐败串案和安徽阜阳中级法院腐败窝案等,更加彰显了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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