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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法治浙江”进程中的作用

  (四) 推动检察工作的文明化,促进我省司法文明建设
  作为拥有侦查、批捕和公诉等诸多具体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说,在“法治浙江”进程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由此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文明建设中的特殊而又重要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实现首先是在法治理念上的内化和外践,也就是通过“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去促进我省司法的文明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把握。司法文明标志着司法制度进步的状态,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司法文明的意识,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的必要条件。
  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使法治理念的各项要求贯穿到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检察改革等各个方面,从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以公正执法为目标,既坚持政策攻心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又在执法的方式、环节与细节上体现和注重人性化,坚持文明办案原则,积极探索实现司法文明的途径,对于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是至关重要的司法权能基础。而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中,促进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则必将有力地促进“法治浙江”进程中的司法文明化程度。
  四、代结语
  “法治浙江”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必须坚持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种组织和团体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投身“法治浙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法治浙江”建设的社会氛围。建设“法治浙江”不是一句口号,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只有用扎扎实实的行动,踏踏实实的工作,才能把这件泽被后世的大事做得富有实效。各级各部门应当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工作结合起来,一步一个脚印,切实把“法治浙江”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这个过程中,自然离不开检察职能的切实履行与实施。依法履行好检察权的监督职能,真正地为“法治浙江”建设起到应起的作用,无疑是“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应有之义和必要条件。 
  
【注释】作者简介:魏迪(1981-):男,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研究领域:检察学和公法学。 
  杜跃荣(1959—),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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