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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法治浙江”进程中的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诸多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根据国务院于2005年10月19日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的统计,2004年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嫌疑人决定不准逮捕6867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6994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纠正2699件;裁定提出抗诉的刑事判决3063件;裁定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132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33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5569件,改变原处理决定786件。 从2003年10月起开始在包括浙江省在内的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到现在已经逐步扩大至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司法民主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三)启动法律再审程序,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进人刑事诉讼领域的主体——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所处的诉讼地位等方面的关系,很容易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侵害或无理干扰。为了抵御这种侵害和干扰,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律师等以相应的刑事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领域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施: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妥当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如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不当裁判提起刑事抗诉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侵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当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错误、保障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人权保障职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做出正确判决,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作出了错误或不当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有权发动行政抗诉程序,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监管改造实施的监督,是诉讼监督活动的延伸环节,其保护的对象是一切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决的罪犯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检察机关具体通过对被监管对象的生命权、申诉和控告权、人身安全、正常生活和健康权、通信和接见家属权等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制止监所里的犯罪行为,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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