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从国际视野来看,虽然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实际起的作用存在差别,但对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近年来也在较大程度上达成了共识,并可以预计未来在这个问题上将进一步消解认识上的分歧。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就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它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检察权在“法治浙江”进程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稳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更加错综复杂并日趋尖锐,刑事发案居高不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浙江省作为沿海地区的发达省份,一些问题更是得以率先凸现出来,形势不容乐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入地探讨各项检察工作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浙江”的途径和方式等,深化检察工作改革,建立健全以业务工作为中心,队伍、业务和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更好地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法治浙江”的需要。
从大的范围来说,检察权在“法治浙江”进程中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打击和预防犯罪,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政治和法治环境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履行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职能,惩治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各类刑事犯罪,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遏制犯罪高发的态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构建良好的基础。
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倡导廉洁、维护公益、化解矛盾、促进稳定,进而谋求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浙江”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也是反映政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风向标。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符。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有力地表明,各地普遍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机构和反渎职侵权机构在防治贪污贿赂与渎职犯罪方面,正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检察机关不仅在揭露和证实贪污贿赂与渎职等犯罪方面拥有相应的侦查手段,而且依法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实现准确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可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廉明的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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