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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4、立案制度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应有所松动。针对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现行立案制度的修改建议,有学者认为此建议存在矫枉过正之嫌,立案登记制可能会导致滥诉和法院不堪重负的消极后果。
  针对立案难,有学者指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能一叶障目,民事案件一审立案难的问题基本不存在,部分民事案件一审立案难的原因具有多方面性,不只是法院方面的原因;基于多方面的局限,法院是否受理部分特殊民事案件需要考虑受理的时机、条件和效果,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需要时间和配套性的改革措施。
  5、法院调解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作为“东方经验”和我国引以为傲的制度设计,法院调解应予以强化。有学者建议,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应增设诚实信用原则以防止当事人借调解变相侵害第三方的利益,应增设不公开原则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互谅互让,应取消事实清楚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制定一部单独的民事调解法。
  另有学者指出,法院调解现在还不能作为可以和判决相提并论的制度,要把它完善成能够和判决相提并论的制度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而确定法院调解笔录的效力和基本内容、规范法院调解笔录的制作和送达则是一种从微观角度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
  6、当事人和解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对和解如何进行、法官在和解中居于何种地位、和解协议具有哪些效力缺乏科学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利用和解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应借鉴《仲裁法》的先进做法,通过合意判决或审查认可的方式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
  7、审前程序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但有学者指出,我国不能完全采取美国的模式。另有学者主张,设计审前程序要注重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要重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提前解决纠纷的功能,但同时指出对利用审前程序达到解决纠纷之目的的预期不能过高。
  8、第一审程序
  有学者建议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一种适用于疑难复杂案件、较第一审普通程序更复杂的审理程序。理由在于:(1)法院权威的树立要求对疑难复杂案件配置更多的司法资源。(2)民事诉讼法应该给法官提供尽可能全面的审判工具,以便其根据相应的案件选择不同的审理工具,而我国目前缺少办理复杂案件的工具,不利于法官实现对案件程序的个别化选择。(3)这种复杂程序可将专家意见书纳入程序当中,进而助其实现正当化。(4)这种复杂程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基层法官素质不高的局面。(5)这种复杂程序更有利于审判的司法公正,因为程序越复杂,受到外界影响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越大。(6)可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有法院之友制度、欧洲有公设律师制度。这一复杂审理程序的具体设计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数量确定、专家意见的征集与处理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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