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预期
有学者以德国、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典为例,指出世纪之交或世纪之初往往会出现对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典,全面修改
民事诉讼法应首先解决法典的质的问题,进而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不能是简单的文字操作,而应是有内在生命力的。我国应努力设计出自己可以引以为豪、令其他国家仰慕和学习的制度安排,以便面对“什么是中国的贡献”的考问,我们能够提供更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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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具体问题
1、民事检察监督
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
民事诉讼法之立法进程为基点,民事执行中要不要检察监督一直存在争议,先是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争议,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争议,对此有学者认为民事执行也应有检察监督,相关部门应服务大局和放弃部门利益。该观点获得了大多数与会学者的支持。
2、公益诉讼
有学者指出,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时应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当然,“公益”应做严格界定,起诉者必须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不能适用诉讼法理,要适用非诉法理;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不确定性和开放性,可以是公民、检察院或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查应有一定的区别,应更严格一些;不管胜诉与否,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判决败诉的公益诉讼被告须承担诉讼费用;公益诉讼的判决具有对世既判力。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借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机增设公益诉讼,认为公益诉讼涉及国家权力的重新划分,并非
民事诉讼法单独所能解决。
3、地域管辖
有学者认为,地域管辖标准的多样化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争管辖、抢管辖、乱管辖等现象和司法解释混乱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地域管辖的确定应考虑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其标准要单一化,尽量从源头上消除当事人、律师、法院异化地域管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