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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另有学者认为,程序弹性有兜底条款、形容词条款、基本原则条款和漏洞四种表现形式,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必须认真对待和充分考虑程序弹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规范的配置、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的关系处理、证据法定、程序法定之间的关系,以便形成良好的指导理念。
  4、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视角
  有学者主张,当事人证明和法官裁判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必须朝着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这个方向进行;设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不但要充分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而且要以比较法的视角准确、全面了解外国的相关情况,对外国的程序制度进行误读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注意这一视角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有学者以主体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申请执行期限制度、抵押权实现程序、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性质、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为例,认为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应注重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的处理,促进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制度衔接与协调,尽量避免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在民事实体法层面无法检验和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层面无法操作之窘状的出现。另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处理好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宪法之间的关系。
  5、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国情意识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离不开我国的司法体制,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要把一定的超前性和必有的现实性结合好,必须直面中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理想化。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片面的审判权自律”和“过于强化外在监督”这两种十分危险的倾向,亟待给予高度警惕。前者表现为一种科层式的审判权内部监控机制,这一机制坚持效率第一的价值取向,对无法绕开的司法个性化视而不见,与司法活动的规律不吻合;后者使得改革者的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监督、监督如何更加细致化上。这两种倾向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政制框架密切相关,而借助诉权的强大构建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这一最重要的内容却步履蹒跚,这些决定了彻底修改民事诉讼法需要较长时间和各方艰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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