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刘加良
【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近日召开
民事诉讼法研讨会认为,虽然民诉法完成局部修改不久,但是
——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民诉法2007年小改无法对其全面修改形成抵消力量
□民诉法修改应朝着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方向行进
□民事执行应有检察监督的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与会专家的支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对
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但是,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现实紧迫性依然存在,相关探讨依然十分必要。为推动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又好又快的进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于近日召开了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就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宏观问题和具体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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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宏观问题
1、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2007年
民事诉讼法修改只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局部性、过渡性的特点,社会各界对
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依然充满强烈的期待,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小改不能成为推迟其全面修改的理由或借口,不足以对其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形成抵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