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假定汤唯真的有“负面影响”,究竟责任在谁?
电影《色•戒》的演员和导演并没有犯什么错,因为他们虽然可以表演和制作电影,但却不能决定影片的播映。所以,只有为影片发生“负面影响”提供传播条件的主体才能承担此责任。如此说来,就是审查者和播映者。如果播映者是合法播映的,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唯一的责任者,就只能是审查同意播映的广电总局了。
事实情况很可能是,广电总局对于允许公映影片《色•戒》存有后悔之意,或者是因为有部分观众非议,包括那几个自以为为民立言的大学生的上书,或者这些反对意见惊动了高层。广电总局此举也许是迫不得已吧。所以,尽管副局长张海涛认为“汤唯本人是个好演员,她不是只靠脱衣出名的演员,本身她的演技也不错,为艺术献身也没有错”,但处罚的决定还是作出了。果真如此,则错虽不在广电总局,但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的责任仍然要落在总局身上。不过,又有谁来追究广电总局的法律责任呢?汤唯恐怕是不敢的。再说,恐怕总局连供人起诉的证据——书面的处罚决定都没有。果真如此,根据《
行政处罚法》,总局的处罚行为更是违反程序而归于无效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类似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被处罚者,而且还要告知对方有申辩、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真的存在“负面影响”吗?
《色•戒》是香港导演李安根据已故中国作家张爱玲的小说改编拍摄的。该片曾经被某些观众抨击为“汉奸文学”而主张禁止。诚然,某些公民完全有表达自由,可以无情批判自己所认为错误的东西。但是,另外一些公民也同样享有表达自由,可以表达自己认为重要的、有意义的东西。比如汤唯和李安有权表现《色•戒》。广电总局在这一点上是明智而正确的。毕竟,张爱玲的小说不是大陆禁止的出版物或文学作品,法律也就不能禁止汤唯和李安或者任何其他人再现她的作品。
说实话,张爱玲的小说,大约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前,是被中国文学史故意忽略的。而之后兴起的再版、研究其小说的热潮,则体现了中国日益民主、开明的政治气氛和宽阔的人文胸怀,这是与中国经济的腾飞休戚相关的。作为中国现代文学史、小说史不应当忽略的一位重要作家,张爱玲的小说代表了特定时代特定阶层的一种思想表达。我们今天来看它,是从文学历史的角度,是从人文的角度,而不是从学习、欣赏、赞同其美化汉奸的角度。有位西方著名的历史学家说,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意思是说历史是当代人对过去事实的解读。当代哲学解释学也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特定主体对特定情景的主观解释。汤唯和李安通过电影《色•戒》解释张爱玲的小说,在笔者看来,电影一方面揭示了纵然在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中也不乏爱情的存在,另一方面也通过死亡残酷揭示了温情对于革命利益的毒害。笔者相信,大部分中国观众绝不会因此而赞同卖国的汉奸主义。否则,中国的抗日战争就不会胜利,中国人民就不会为了日本的侵略行径而至今耿耿于怀。所以,笔者不相信真的存在卖国主义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