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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界下的民事权利基本问题探讨

  在论述民事权利保障体系之前,有必要探讨民法和宪法的关系。从生成的角度看,先有民法后有宪法,民法是宪法生成的前提条件;从法的效力角度看,宪法是上位法,民法是下位法。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既然民法是宪法生成的前提条件,那么宪法的效力怎么能超过作为基础的民法呢?我认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两者统一于市民权即民事权利或自然法。因此,虽然从历史考察来看,民法的历史要远远早于宪法,民法似乎并不依赖于宪法而存在,实际上,许多民法原理、原则、规则和范畴都产生于宪法产生之前,是自古罗马以降由社会演变而形成的自足而成熟的体系。因此,似乎很难说民法应以宪法为基础。相反,宪法的基本价值,如平等、自由、人权保障,以及近代宪法所赖以生成的近代市民社会都是由民法所孕育的,民法对近代宪法的产生在价值、理念和社会基础等方面起过培育的作用。然而宪法是对这些价值和理念的继承、抽象和升华。同样是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在民法领域内可能仅仅指经济上的自由和平等,而为宪法所继承之后则上升为了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至于近代市民阶级,其地位也只是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才得到了根本保障。正如学者在论述宪法与宪政关系时所说的,先有宪政运动,后有宪法,但一旦有了宪法,因宪法是对宪政运动经验成果的总结和升华,宪法便成为宪政的前提和基础了。[20]同样的道理,宪法在对民法抽象和升华后,便成为民法的上位法了。宪法效力高于民法,民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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