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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界下的民事权利基本问题探讨

  其他部门法对人们的民事权利的保障的目的和任务也十分明显。譬如刑法,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刑法具有两种机能,即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刑法的权利保障必须以刑法的社会保护为前提,刑法的社会保护又包含但决不能涵盖刑法的权利保障。我们知道法律的任务就是在努力尊重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根本制度之间保持平衡科学的刑法是使这两者达到一种和谐有序的统一。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不可偏废,刑法既要通过其权利保障机能,成为公民自由的大宪章,又要通过其社会保护机能,成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而刑罚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归根到底是为了个人权利提供良好的实现环境,保障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刑法中大量条文即使对侵害个人民事权利如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惩罚。
  再看行政法,从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来看,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政府行使行政权利过程中的公正执法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换言之,行政法就是通过限制政府行政权,使其依法行政,从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执行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90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9000多件,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不少涉及到个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内容。当然,我们在此论述民事权利的重要性,并不否定公民其他权利譬如政治权利等的重要性。一个人的政治权利的享有不但是其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影响到一个人民事权利的享有情况。也就是说,其他权利的享有归根到底是为民事权利服务的。
  (三)构建和谐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前面我们论述了民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但民事权利的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是由多种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种法律、多种手段完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时,应当构建和谐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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