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权利的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
上面我们论述了民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但民事权利的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
宪法和其他法律也具有保障民事权利之任务,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种手段完成的。
从宪政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政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避免国家公权力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归结到一点就是“公民权利至上是现代宪政以及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现代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16]而民事权利作为公民权利之基础,自然是宪政重点保护之列。因此宪政与公民民事权利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宪政是对公民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通过对公民民事权利进行宣示。列宁曾经说过:“
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通俗地说,
宪法就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没有规定人民权利的
宪法就不成其为
宪法。纵观世界各国宪法都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契约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2)通过
宪法对政府的规制作用来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是规定有限政府原则和授予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职权责,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侵犯他人权利者予以惩罚和制裁。正如霍布豪斯所言,“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17] (3) 通过建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民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8]国家公权力的产生来源于公民权利,其运行应受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4)公民民事权利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对宪政具有反作用。
宪法并非是社会现象的简单映象,其中蕴涵的是作为
宪法的最终依归的公民权利的日益增长。
宪法要成其为
宪法,必须依赖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设计和保障,作为活的
宪法的宪政更是如此。[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