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质权例论三题

  5.质物移交的时间。这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指依当事人的合意,根据具体需要,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重要的其他内容,例如关于质物孳息的收取等。
  (三)流质契约之禁止
  为了确保质押的公平,《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流质契约之禁止。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问题,我们在学习抵押权问题时曾经讲过,在这里,流质契约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对流质契约的禁止,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法律禁止流质的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如果出质人以较大价值的质物担保较小数额的债权,并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不经任何程序就取得质物的所有权,这对债务人是非常不利的,纵使迟延履行也不可能。显然,这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王某要出国探亲,向高某借款6万元。高某要求王某以价值20万元的祖传名画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高某借给6万元给王某,还款期限为3个月。质押合同约定,若3个月后王某不能清偿其对高某的债务,名画即归高某所有。王某在出国前将名画交给了高某。3个月后,王某回国,高某告诉王某,名画已归他所有并愿另给王某5000元,王某立即向他人借款6万元并于当晚11点到高某家还款,高某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中涉及到两人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两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若3个月后王某不能清偿其对高某的债务,名画即归高某所有。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违反了《担保法》第66条关于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此外,从当初王某订立合同时的情形看,王某急需出国费用,高某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该合同也应属无效。再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所以,本案中王某提出还款,高某不得拒绝,名画应当还给王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