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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基础理论(下)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小区内共有50户居民,该小区有沿街楼房一处。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协商,由广告公司长期租赁该楼房临街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巨型广告牌,广告公司每年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2万元。这些费用收取后都被物业公司的四个管理人员私分了。有一天,该小区内的下水道被堵,疏通需2000元。该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就到每户居民家中强行要求交纳50元的疏通费,否则给予停水、停电,引起小区大多数居民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费用分摊,应该按照每户住宅的面积大小来确定,不能按户平均。再说,物业公司将该沿街楼的外墙面出租所得租金,应当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因为这些租金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事实上,根据物权法80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在上述案例中,关于小区内设施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配等事项,首先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能按照每户平均分摊或分配,应该按照每户房屋的面积占整个小区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因小区公共设施带来的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五、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一)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定义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基于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发生的关系,是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提供积极便利的相邻关系,如用水、排水、通行等积极为邻人提供便利的关系;另一类是消极不作为的相邻关系,如不得违反规定堆放有害物质,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等。
  2、相邻关系的具体种类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水是非常重要又相对短缺的资源,任何人都离不开它。在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纠纷相当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因用水、排水发生的相邻关系作出规定,以便引导人们正确地处理这些关系。物权法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由于水有“自高而下,由远及近”的自然属性,所以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和排放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流,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低地段的人也不能擅自修坝堵截,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排水。在我们老家那个地方,水比较少,灌溉用水主要靠村边仅有的一条水渠供给,过去每年春上小麦浇水时,村里都会因争水而发生纠纷,高地段的人都想独占水源,而到了夏季雨水较多的时候,水患成灾,低地段的人又不想让高地段的人通过自己的承包地排水,因此经常发生纠纷。实际上,如果大家都别光想着自己,正确处理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合理用水、排水,这些纠纷就都可以避免了。
  (2)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这是一种传统的相邻关系,原则上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等不动产,但由于现实生活中,有些土地在别人土地的包围之中,与公共道路隔绝,或者与公共道路高低悬殊,无法直接到达,或者需翻过山崖等过于危险,因此有必要利用相邻的土地通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的权利人就应当允许邻人因通行而利用其土地,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能从中加以阻挠。物权法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就是对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进行的规定。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张某是邻居,两家的房屋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夹道,张某须通过这条夹道进出其后排房屋。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该夹道的土地使用权归王某。2007年10月份,王某以该登记为由将夹道封住,并堆放了一些建筑垃圾,不让张某通行。张某认为,该夹道是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王某封锁夹道,致使其只得在前排房屋上凿洞进出后屋,妨碍了其通行,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王某、张某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双方毗邻的夹道土地使用权归王某,但该夹道为张某进入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王某行使使用权时不得妨碍张某在此夹道的通行权,判决让王某清除垃圾,让张某通行。该案中,王某擅自将夹道封住并堆放建筑垃圾不让张某通行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必要通行权,法院判决王某清除垃圾以保证张某的通行权是正确的。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物权法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建造房屋时,需要在相邻的不动产上搭建脚手架或堆放必要的建筑材料,这时相邻方就应当提供必要的方便。我们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的家与被告闲置的一套房屋前后相邻,两家关系一直闹的很僵。有一年,原告要翻盖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被告的院子堆放材料并进行施工,原告厚着脸皮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提供些方便,结果讨了个没趣,被告不仅不答应,还把自己家的院子上面用遮阳网遮上,不让原告方通过他的院子进行施工。原告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其建房提供必要的便利。我们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是邻居,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翻盖房屋,被告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判决原告胜诉。二是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例如相邻两间房屋中的一间房屋的户主,发现其煤气管道漏气,为了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他就需要相邻的另一方的配合,允许专业检修人员进入其屋内,检查其室内的管线是否存在故障或其他问题,这时另一方就应配合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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