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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基础理论(上)

  物权法24条规定了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问题,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本条规定,这些特殊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其物权变动如果不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就不会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我手头有一辆汽车,该车登记的车主是我自己,如果我把车卖给了张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只要我将车辆交付给张三,就能发生车辆所有权的变动,这时张三就成为新的车主,但是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也就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此时我把车再转手卖给了李四,并且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就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物权法25条规定了简易交付,该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人达成转让该动产物权的协议时,就没有必要先将该动产归还原所有人,再由所有人按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一次“交付”,该动产物权在双方就该动产达成转让协议等法律行为生效时就发生转移。例如动产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该动产上设定质权,这时该动产的物权就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质押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
  物权法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该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根据通常的理解,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如果它的所有人将该动产转让给了其他人,则应由该第三人先将动产返还所有人,再由所有人将其交付给买受人等,但是这样一来不但非常麻烦,有时还会因第三人的使用没有到期而无法交付,因此法律就规定由动产的所有人将其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一个月,租期没满的时候,甲又把该自行车卖给了丙。由于租赁期限没满,自行车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时为了使丙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应当把自己对乙享有的返还该自行车的请求权转让给丙,来代替现实交付。以后等租期届满的时候,就由乙直接把该自行车返还给丙就可以了。
  物权法27条规定了占有改定,该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由于甲要参加一场演奏会,还需要使用该钢琴,就与乙协商由甲继续使用该钢琴,直到该演奏会结束。这时该钢琴所有权的变动就在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发生效力时生效,由乙取得该钢琴的所有权,由甲取得对钢琴的占有。
  关于物权变动问题,我再介绍一下善意取得。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问题本来是在第二编所有权中进行规定的,但由于它涉及物权的变动,因此我把它放到这里一并加以说明。
  (三)善意取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甲从杭州买回一件孔雀蓝真丝连衣裙,价值210元。甲的男朋友乙是一位青年画家,他见到该连衣裙后,觉得色彩有些单调,就决定在这件连衣裙的前襟上画上几朵白玉兰花。几天后的一个傍晚,乙把绘制好的连衣裙夹在自行车后座上准备给甲送去。路上经过一个夜市的时候,乙感觉有点饿,便下车吃了些东西。等乙来到甲的门口时,他发现夹在车后座上的连衣裙不见了,乙急忙顺着原路往回找,结果没有找到。事隔两个月,甲与乙一起逛街,偶尔发现那件与众不同的连衣裙穿在丙小姐的身上。从丙那儿他们了解到,这件连衣裙是不久前丙的姑妈送给丙的生日礼物,是她姑妈花了260元从其同事张女士那里买来的。甲和乙找到了张女士,经再三追问,张女士不得不承认该连衣裙是她两个月前逛夜市时拾来的。因此,甲和乙要求丙返还连衣裙,丙则以该连衣裙是姑妈买来送给自己,自己是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发生纠纷。上述案例涉及到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问题。关于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有明文规定。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善意取得需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转让人对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处分权,但其占有为合法占有。例如,甲受乙的委托,为其保管进口相机一部,后来甲因急需用钱,就对丙谎称该相机是他自己的,愿意以合理的价格把该相机卖给丙。丙信以为真就买了过来。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甲属于受乙的委托而保管相机,属于合法占有,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物都适用善意取得,下列动产就不适用善意取得:(1)货币;(2)记名有价证券;(3)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物品;(5)盗赃物。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否则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而规定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前面所举的买卖相机的例子中,如果丙在购买相机时知道甲对该相机只是保管,没有处分权,那就说明他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如果受让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比如,在刚才的案例中,如果该相机价值1万元,而丙只花了5000元就买了来,那么就说明丙并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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