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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基础理论(上)

  二、物和物权
  (一)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特定的内涵,它并不是指自然界的一切事物,而是指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我国物权法并没有给物下定义,而是指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所谓不动产是指,位置固定,不易移动,或者虽然可以移动,但移动以后会损害它的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以及林木等等;所谓动产是指可以任意移动,且移动以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汽车、电视机、手机等等。在传统民法上,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都看作是动产。物权法中的权利主要是指一些财产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它们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等。
  下面我们看一下物具有的法律特征,它共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物必须能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具有客观实在性。物并不是我们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它通常表现为具有一定形状并且可以用一定数量表达的物质,如两本书,三袋大米,一块土地等,但并不限于这些,像电、热、声、光等,尽管没有形状,但由于它们能被我们意识到,并能够为我们所支配,因此也是物权法上的物。去年全国高级法官晋级资格考试民商法试卷判决书制作部分有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真实案例,是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大家可以判断一下案例里涉及的物质是不是物权法上的物。这个案例是这样的:原告李某是一个游戏玩家,被告是网络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公司。李某在过去的两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的“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纵横驰骋,战无不胜。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李某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副战甲和2份毒药等。于是,李某开始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一场“另类战争”,他先是和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被拒绝。李某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于是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所丢失的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游戏卡需以货币购买,因此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于是判决李某胜诉。这个案件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民法学者的广泛讨论。大家都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物?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用货币购买来的,并且具有独立性,可为人所支配,所以是物;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本质上是一堆电脑形成的数据,而不是财产,所以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我的观点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为它不具有客观实在性这一属性。
  2、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非人格性。现代社会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过去那种把人当作“会说话的工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人的身体不能成为物,不仅他人不得侵犯,就连权利人自己也不能随便处分。因此,安乐死在法律是不允许的。既然人身不能为物,那么人死亡后遗留下的尸体以及人的器官能不能成为物呢?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杨某的丈夫徐某因患病住进医院。不久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又没有办理完备尸检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由本院医务人员对徐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器官留作研究使用。原告事后得知此事,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判决医院归还了死者的器官。为什么这样认定呢?因为尸体不是人身,没有思维和生命,在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尸体可以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医院擅自对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并留取脏器,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原告对尸体的处分权,所以应负侵权责任。今年1月23日,我在中国法院网上看到了一篇报道:一位孕妇在医院产后死亡,拖欠医院53万元医疗费,孕妇的丈夫郭某还不上该费用,医院提出要么还钱,要么将他妻子的遗体捐献给医院用作医学研究来折低医疗费,否则医院将拒绝归还其妻子的遗体,这使郭某左右为难,以妻子的遗体抵债吧,自己良心上过不去,如果不抵债吧,自己又支付不起巨额的医疗费,最后双方一直僵持着。在这里患者死亡后留下的遗体显然也是物权法上的物,而且这个物还被医院当作了留置权的标的。同样,对于人的器官来说,当它们与活人的身体尚未分离的时候,它们是人身体的一部分,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因此强行抽取他人的血液,摘取他人的器官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然而当这些器官在与活人的人身分离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我们义务献出的鲜血、捐献的器官等等。
  3、物必须能为人力所支配,也就是具有可支配性。物只有可以被支配,人们才能够以它为客体建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里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如果某一东西能给人们带来利益,但不能被人们直接占有和支配,那它并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例如,天上的太阳、月亮以及其他许许多多的星星,虽然客观存在,并且由于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人们可以乘坐宇宙飞船遨游太空,也可以登上月球并在月球上行走,实现了“可上九天揽月”的梦想,但我们却不能直接支配和控制它们,所以说它们仅仅是物理上的物,而不是物权法上物。当然,宇航员从天体中带回来的东西可以为物,例如当年美国的阿波罗曾从月亮上带回一些石头,尼克松总统在访华的时候就曾把它当作贵重的礼物送给了毛泽东主席,这块石头当然是物权法上的物,因为它已经能为我们所支配,具备了可支配性这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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