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基础理论(上)
王效贤
【全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根据院党组的部署,我们利用两天的时间来学习
物权法,我很荣幸能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
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它是一部最贴近普通百姓生活的法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我们应该很好地学习领会它的精神实质。今天,我主要想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
物权法的基础理论,以便帮助我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部法律。我讲座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
物权法总则,第二部分是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制度。由于时间的限制,对于用益物权部分我只简单地讲一下地役权,以便与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做一对比。本人水平有限,准备的时间也有些仓促,不当之处还请领导、同志们多多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物权法总则
为了让大家了解
物权法这部法律,我首先简要地介绍一下它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一、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一)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迫切需要一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物权法。因此,从1993年起我国就开始起草
物权法,并于1998年3月份分别委托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教授负责起草
物权法。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了《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也完成了《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1年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在这两个建议稿的基础上,完成了一个《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全国各地法院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大法工委形成了草案建议稿。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的几年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6次审议,并于2005年7月10日将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了专门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不断进行修改。2007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3月16日表决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从1993年开始起草
物权法,到2007年3月16日最后审议通过,前后经过了13年,历经8次审议,这在立法史上是一个奇迹。因为根据我国《
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经过三次审议就能通过,
物权法却审议了8次。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这部法律非常重要,所以在制定时大家非常慎重。正是因为有了这么长时间的酝酿,这么多次的审议,
物权法才深入人心,得到了普遍认同,以致于最后表决时能够以2799票的高票通过,除有38票弃权外,反对票只有52票。这次审议通过的
物权法共分为5编、19章、
247条,这5编分别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从
物权法的这一结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物权的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制度。在这一物权体系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又细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又细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刚才我们已经了解,
物权法是通过长时间的酝酿,经过各方力量的斗争、妥协最终制定出来的。那么,我们制定这部法律到底有什么用呢?或者说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我们可以用8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物权法第
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把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表述的清清楚楚,那就是为了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有个商鞅,他搞了一次著名的变法运动,叫做“商鞅变法”,商鞅在变法的时候,曾给秦国的大臣们讲了一个寓言,用文言文说就是:“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以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有一只兔子在前面跑,一百个人在后面追,并不是一只兔子可以为一百个人分,而是因为名分未定,谁先抓住了兔子,谁就是兔子的主人。在集市上到处都摆着兔子,为什么大家不会去抢呢?这是因为名分已定。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制定
物权法就是为了给形形色色的物定名分,明确其归属,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