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分自始无权占有与嗣后无权占有两种情形,所谓嗣后无权占有,指原属有权占有,其后丧失占有之权源者,例如,借用合同的借用期限届满后,借用人仍占有借用物,这时所有人既可依借用关系,行使借用物返还请求权,也可基于所有权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二者发生竞合,所有人可择一行使。如果占有对所有人而言具有正当权利者,无论是债权如借贷、租赁或物权如地上权、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其他权源,所有人均不得对之行使此项请求权。[17]
(四)举证责任
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主张,应负举证责任。至于所有人在证明了自己是所有人后,是否仍负有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的举证责任,我们认为,所有人只要举证证明其就所有物有所有权即为已足,至于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所有人往往难以举证。若占有人主张自己占有标的物系有权占有,则属于对所有人请求所有物返还的抗辩,系占有人的一项主张,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姚瑞光先生指出:“‘无权占有’,即无任何权原而占有之事实,属于消极的事实,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不负举证之责任。如果被告抗辩(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至于是否无权占有,不以是否被告自己取得占有,以及其取得占有,有无故意或过失为准,而以有无占有之权利定义。”[18]
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一)占有物返还及费用负担
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要求相对人返还其无权占有的所有物,回复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因此,此种请求权行使的直接后果是所有物的返还,使所有物复归于所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因此之故,无权占有他人的房屋者,应搬出屋内物品,将房屋交付所有人。无权占用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种植树木者,应将该土地连同所植树木一并返还土地所有人,因树木为土地的成分,属土地所有人。至于土地占用者能否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则属另一法律关系。一旦无权占有人将所有物返还给所有人,即将其对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所有人,则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即已达到。法律允许的交付方式具有多样性,决定了所有物返还的方式的多样化,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均无不可。但因简易交付方式要求受让人在受让前就已占有动产,当双方发生占有移转的合意时,交付即已完成,故所有物返还不可能采用简易交付的方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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