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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谓现在占有其物的人,是指所有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时,仍然在事实上管领其物的人。我国台湾地区1940年上字第1061号判例指出,请求返还所有物之诉应以现在占有该物之人为被告,如非现在占有该物之人,纵令所有人之占有系因其人之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亦仅于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得向其人请求赔偿损害,要不得本于物上请求权,对之请求返还所有物。[14]例如,甲的油画被乙所窃,乙持该油画寻求买主之际,又被丙侵夺,则甲仅可依侵权行为法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其返还油画。
  现在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例如,甲有三星手机一部被乙抢去,乙将该手机借给其弟丙使用,则丙为直接占有人,乙为间接占有人,甲可同时向乙、丙提出返还请求,也可仅向乙或丙提出请求。只要是现在占有所有物之人,无论是直接占有人抑或间接占有人,所有人均可以请求其返还所有物。至于间接占有人的返还方法,则不必限于现实交付,以其对于直接占有人如借用人、承租人、受寄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所有人亦无不可。[15]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不以直接占有人为限,但对于占有辅助人,因系受他人指示而占有,并不属占有人,不得为请求的对象。如甲有康佳彩电一台被乙所窃,乙将该彩电寄托于丙的商店,丙交其店员丁保管,则在此情形下,因丁系丙的占有辅助人,非为该被窃彩电的现在占有人,故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甲无权向丁请求返还该彩电。
  (三)占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
  所有人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须占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无权占有,指无正当权源(欠缺合同和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所有物。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如何、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恶意、有无过失,均所不问。所谓侵夺其物,指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其物。强盗、抢夺或侵占,为无权占有的例示。[16]这里的无权占有是相对于所有人的占有而言的,即对于所有人而言构成无权占有,即使相对人从某个非所有人处取得占有具有一定的根据,例如系依租赁合同租赁而来,但对于所有人而言无占有权利,仍属无权占有,所有人得对之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此外,在二重买卖的情形,如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其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订立买卖契约,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此时纵使前买受人乙已占有了该房屋,后买受人丙仍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所有物,前买受人乙即不得以其与出卖人甲之间的买卖关系,对抗后买受人丙,此时乙的占有相对于丙来说即为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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