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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王效贤


【全文】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意义与性质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rei vindicatio),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又称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1]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物件返还诉(rei vindicatio)。所谓物件返还诉,指所有人要求非法占有其物的人返还原物之诉,是市民法保护所有权的诉权。[2]按照罗马法,所有物返还请求为效力最强的权利,以“我发现我物时,我即回收”(Vbimean rem invenio , ibi vindico)为原则,法谚有“物在呼叫主人”(res clamat ad dominium)之说,即表示所有人得随时收回其所有物。所有物返还之诉与排除妨害之诉(actio negatoria)、普布利西亚那之诉(actio publiciana)3种诉权,对物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保护方式,对大陆法国家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3]
  在近代民法中,首先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当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第985条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此后,《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4]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5]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均设有明文。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据此,财产被侵占的所有人亦可依该条规定请求所有物的返还。
  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及准债权说3种学说。物权作用说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债权说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仍然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准债权说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类似于债权的独立请求权,从属于物权并与之共命运,可称为准债权。
  我们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的请求权。作为请求权,它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仍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但该请求权却与债权显著不同,它基于所有权而发生,随所有权而移转,与所有权同其命运,系附随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在性质上不能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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