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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证权制度的学说争鸣

  边沁对于拒证权制度进行攻击和批判的时候,正是拒证权制度发展成熟的时候,边沁的学说并没有对拒证权的法律地位产生什么影响。但是,边沁的论述的长期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美国的坎布利尼(Charles Frederrick Chamberlanyne)作为拒证权的批判者出现。坎布利尼1881年毕业与哈佛大学法学院,其一生中的大多数时间是在纽约和波斯顿做律师,同时撰写证据法著作。他在其著作中提出了一个富有争议的观点—“任何赋予证人拒证权从而妨碍真实发现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 坎布利尼非常重视证据对于发现真实的作用,坚持认为任何排除对主张者案情有证明力或构成作用的事实和证据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国家通过诉讼所追求的压倒一切的目标,并不是使用理性非暴力地解决个人之间的纷争,而在于尽可能准确和迅速地发现真实和实现正义。
  二十世纪初,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接过了边沁手中的反对拒证权的旗帜。在学术生涯早期,他提出了“彻底抛弃拒证权”的口号。威格摩尔对律师-委托人拒证权颇有微词,认为它的益处都是间接的和理论上的,“它的障碍是直接和具体的”。 当时的威格摩尔已经蜚声法学界,这样的提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学术界反响强烈,甚至连为拒证权辩护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传统的支持拒证权的理由有点“空洞浮夸”,而非理由充分的论断。
  在当代,美国法官弗兰德里(Henry J.Friendly)当数最为著名的批评者。1968年,弗兰德里发表了一篇文章《第五修正案的明天》(The Fifth Amendment Tomorrow),在文章里,他认为拒证权的范围已经被美国法院扩展到了非“理性”所能解释的地步。弗兰德里在他的论述中充分考虑了隐私权的因素,他认为,以隐私权为基础的拒证权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人们不能用新的理由来解释老的规则。拒证权尽管避免了与很多行为有关的证据被披露,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想象为是属于隐私权的范围。而且现代法律已经要求披露很多事实上属于隐私权的证据。无论如何,人们不会怀疑政府会在法律的规定下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因此法律有理由要求证人作证,只是可以通过为他们提供豁免,使其没有将来受指控的后顾之忧。
  综上,上述支持的学说和反对的声音都是从不同角度对拒证权的作用进行分析,拒证权的倡导者强调的是拒证权的道德基础、对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的保障,对于法律崇尚的公正的促进;而拒证权的反对者指出的是拒证权的消极影响,拒证权对于发现真实的阻碍、对国家在追求诉讼效率上的抑制。这些观点对拒证权的理论基础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使得传统的支持拒证权的观点也在批评中不断地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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