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拒证权制度的学说争鸣
李燕
【全文】
律师拒证权是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秘密交流拒证权。该拒证权的含义是,委托人为了获得法律服务的目的而与律师进行的书面或口头的秘密交流,受拒证权的保护,除委托人放弃保持交流的秘密性外,不能在法庭的诉讼中披漏该交流的内容。
学术界对律师拒证权的存在有一个共识,即它是在“保护对于维系我们的社会价值来说意义重大的利益和关系”(safeguard interests and relationships considered vital to the preservation of our societal values)。关于律师拒证权,学界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存在,本文目的就是对这些学说进行简要的评述。
一、律师拒证权的学说简介
(一)支持律师拒证权的学说
1、荣誉说
律师和委托人间的拒证权是诸多拒证权中最早确立的一个。与我国古代“讼师”身份卑微不同的是,西方律师从该职位诞生起就一直获得较为尊崇的地位,因为学习法律一直是被贵族阶层的成员所垄断。当时人们认为,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阻止其作不利于其当事人的证人,对于律师来说,提供不利于他过去客户的关键性证据是不正直的行为。可见,早期维持拒证权制度的基础是律师的荣誉和职业道德。是为了维护“律师的誓言和尊严”而确立的,即其反映的是绅士尊严的观念。不过,严格地说,这只是拒证权制度的雏形。1577年,英国判例正式承认了律师与委托人的拒证权。这些判例认为,律师执业活动所固有的高尚和尊严具有广泛的价值。有尊严的人不应当泄露秘密,而法官作为有尊严的人是不会要求这样的人去泄密的。
2、隐私权说
以克瑞特梅克(Krattenmaker)为代表的“隐私说”认为秘密交流的保障是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在他看来,不仅夫妻之间、律师与委托人、心理医生与病人间的秘密交流有保障的必要,父母子女、室友与室友、医生与病人、顾客与客户、法官与法官助理、议员、行政官员及其助理间的秘密交流也有在一定条件下加以保护的需要。 隐私权说产生与隐私权开始盛行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它在拒证权的理论基础中加入了保护隐私的观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解答了其他学说不能解释的一些问题,赋予拒证权新的发展空间。但是这一学说过分强调隐私权的重要性,必然会忽视发现真实的意义,缺少了价值衡量,容易导致毫无原则地扩大拒证权的疆域。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是必要的,但这种必要性不能完全等同于采用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