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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基本问题浅析——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角

  这样的现实表明,我们必须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最重要的项目上,优先考虑重点项目或者重大项目。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基础是要有能够被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可被产业化的知识产权,一切工作都是虚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抓好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的研制和工业性试验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从产业结构调整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出发,组织落实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和工业性试验项目。一方面,对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先进技术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另一方面,对各种技术成果,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在实验室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扩大试验和技术集成,为产业化工作做准备。
  2、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对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市场前景好,并已基本成熟的综合成套先进技术,通过产业化示范,进一步验证在大生产条件下工程的可行性、技术与工艺的完备性和设备选用匹配的合理性,为首次移植和推广应用,形成经济规模,提供有益经验。
  3、加强信息产业的基本设施建设。按照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一批基本建设重大项目,重点支持移动通信设备国产化等。在通信和信息化领域有重点地安排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大信息产业的基本设施建设力度。为加快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4、积极探索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方式和途径。通过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自主创办或联合创办高技术企业;在高技术优势相对集中的军工部门,通过军转民方式,创办高技术企业;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功能,吸引科技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投资者创办各类高技术企业。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特点和优势,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技术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三)以我为主原则
   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既是一项事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人民富裕的重大工程,同时也是一件精细、长远的工程,不能操之过急,而应当有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赶英超美而采取大跃进方式,事实证明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前世之事,后世之师。现在,我们不能因为看到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者地区开始了知识产权立国或者兴国战略,就盲目而为之。冷战结束后,面对新的世界竞争格局,美国及时提出了“科技强国”战略,相应地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NII),即“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及先进技术计划(ATP)等。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在已有一系列促进国家投资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法律制度基础上,如《拜杜法案》(1980)、《国家合作研究法案》(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及《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1989)等,在20世纪90年代又先后出台了《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案》(1996)和《技术转让商业法》(1998)等,以进一步保证科技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对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大力提高我国经济发展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只有依靠科技,才能形成和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13]该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面临的问题:
  1、缺乏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手段和政策体系。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是创造知识产权的地方,但目前缺乏将这种“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压力和动力,影响了知识产权的转化。企业本应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创新能力还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难以承担发展民族高技术产业的重任。从全国来看,还缺乏一项全面、综合的国家高技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各部门、各地区实施的与高技术产业相关的政策措施还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衔接;缺乏统一和完整的鼓励、引导、保护、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2、资金投入不足,投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而政府的直接投入无论是规模上还是操作方法上都难以适时、足量地满足知识产权产业化各阶段的需要。信贷资金又要求操作稳健、追求高流动性、注重实物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等,难以适合于为风险大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融资。虽然企业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开始成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缺乏系统、规范的指导,仍未能有效地解决高技术创业资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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