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透视了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个方式:在判案之前已经强烈地预设了本案的结果,这种预设或者来自民意,或者来自个人道德感,或者来自其他方面,而法学内部资源则成为其论证其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来源。假如法官的运气足够的好,那么他将会很容易地从法学内部合法正当地获得其论证的基础,假如法官的运气不够好的话,他可能会放弃自己的预设,但也有可能会铤而走险——就像本案中的法官一样。
一点余论
假如我们不那么拘泥于哈贝马斯的分析框架,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于法学界和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可接受性是根本不同的,普通民众通过道德判断来获得对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接受性,在他们看来,法院就是主持正义的,“哪有第三者告原配的道理”。而对于法学界而言,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法理,他们通过判决论证的自洽性来获得确定性。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泸州案”所凸现的问题已经突破了司法合理性的问题框架,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了。但这已经属于另外一篇文章的内容了!
【注释】作者简介: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2007级博士研究生
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五章。 同上。有关哈贝马斯对这一问题论述的梳理,可以参见鲁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未刊稿);拙文:“司法合理性问题的多重进路”(未刊稿) 该案情主要根据中国民商法律网月旦时评部分还有陈岑的论文整理而来。网址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0394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05/6/25;陈岑:“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网址为: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56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05/6/25。 由于学界在该案件上从法律判决的自洽性这个视角进行分析的已经比较成熟了,本文在此处就不再赘述。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有陈岑:“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网址为: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56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05/6/25,此外在中评网上对本案的一个专题讨论:公序良俗第一案质疑。 网址为:http://www.china-review.com/tbzt/gxls.asp最后访问时间为20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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