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合理性问题——从泸州遗产继承纠纷案谈起
吴洪淇
【摘要】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司法合理性问题在中国当前语境下不仅存在,而且表现得特别明显。在泸州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过程及其后,法学界与普通民众反映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着力考察了法学界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观点对立,观点形成所倚仗的资源,通过与外国判例及其影响的比较,本文着力探究司法合理性问题在本案中是如何展现出来的,以及法院是如何应对这样一个问题的。
【关键词】司法合理性问题;法的确定性;法的可接受性
【全文】
一、知识背景、材料与写作思路
在当前社会中,司法判决承载着两项功能:解决纠纷与规则确定。前一项功能是通过对个案的裁判来直接实现的,为实现这一个功能,在对个案进行裁判时,我们往往更关注如何作出一个可以令双方乃至整个社会可以接受的判决;而后一项功能的实现则是通过个案裁判所产生的宣示效果确立可以预测的社会规则来实现的,为了实现这一个功能,在对个案进行裁判时,我们又往往必须关注法律判决的确定性。换言之,在个案判决中,我们既需要考虑个案判决的可接受性,又要考虑其确定性,这种双重关注在哈贝马斯的语境中被概括为“司法的合理性问题”。[1]在哈贝马斯看来,司法的合理性问题是法律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又是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2],假如这种论述无误的话,我们可以说,只要有法律就必然会存在司法的合理性问题。因为“许多法理学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波斯纳语)所以我们至少假定说司法的合理性问题在当代中国同样存在着。
在本文中,我所要关注的问题核心司法的合理性问题在中国是否存在?假如存在的话,那么这一问题是如何展现出来的?由于这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学的实证性的关切,因此,我在论述的过程当中,我主要借助对个案——泸州遗产继承纠纷案——及其所引发的学界的讨论的材料来加以分析的。之所以要运用这个发生在数年前的个案,主要是在这个案件判决过程及判决后,法学界和法院与社会公众作出了截然不同乃至相互对立的反应,在我看来,这种对立的本身蕴涵着司法合理性问题。
基于上述考虑,在第二部分中,我着重分析中国的司法合理性问题,在这一部分主要分析“泸州案”中所反映出来的司法合理性问题;在第三部分中,我主要通过对德国一个相关案例判决的叙述来讨论中德对同一案例的处理态度的差异,由此引出我想要反思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同一案件在外国似乎并不存在司法合理性问题,在中国展现为一种问题;在第四部分中,我力图从历时性角度来叙述当代中国司法的作用担当并对法官的判决理由作出一个分析,力求从个案当中展现出中国在该问题上的普遍性。
二、中国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问题——以“泸州遗产继承纠纷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