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以制定法为特点的国家,尽管判例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判例目前在我国所起到的作用仅仅只是法官判案的重要参考,而非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审判逻辑仍然是采用演绎推理,在这样一种司法背景下,强化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显然是必需的。因此,从务实的角度出发,我们所应该做的不是全盘推翻现行法学教育体制,而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多年来推行的教育体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其实,这些年呼唤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太差,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法学教育体制改革中倡导学习美国模式的原因也主要是因为美国对法学人才是进行职业化训练,毕业后学生能直接上岗,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则我们完全可以以加强学生的技能训练来弥补传统教学中的不足,大可不必全盘推翻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正如费安玲教授所主张的:在课程设计中,应当强化对学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能力、法律调查方法能力、法律信息收集与利用能力、沟通和谈判能力、协调和解决争端能力的训练,但是,它们不应当取代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核心地位。[2](P164)换而言之,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是以加强理论知识的教学为前提的。
三、关于我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思考
由于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争论颇多,没有定论。因而,我国现阶段各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也就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确保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定了法学本科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据说可能还要增加2门,以后可能就是16门核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唯一统一的办学要求。但即便如此,这14门核心课程也受到了很多的批评,有些院校没有全部开设这些课程,有些院校则将其中的一些课程作为选修课。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于财经类、工科类院校是否也要统一划一地开设这些核心课程,还是根据学校特色有所取舍,并另设一些特色课程作为必修课程也正在研讨之中。可见,法学本科办学的统一性是相当有限的。客观地说,这对于办学单位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能够更好地彰显自己的办学特色,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也不排除办学质量没有保障的可能性。
我校是一所普通高等综合性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历史已有14年之久,保障教学质量,为地方服务是我校办学的一贯宗旨。因此,我校对法学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的前提毫无疑问应是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还是应该严格遵守教育部的规定,将所有核心课程按标准开设。但按我校现行的教学计划指导方案,专业基础课与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开设时间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以致于在课程的先修后续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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