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作为一门职业

  第四,也就是最后一种,与时间,也与法律在时间中的定位相关。每一种活动都有它的过去。每一种活动也因而有了一种可以被研究并书写在书本上的历史。我相信即使是别针制作也已经被历史学家们研究过。但法律与过去具有一种特殊的联系。法律的过去并不是一些只能从外部来进行考察的东西,它还具有法律本身内在的价值和威望。在别针的制作中,别针以前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制作的事实无法成为其现在继续以这种方式制作的理由。出于习惯,我们可以继续这么做,但是前面的实践在别针制作、计算机芯片制作或者任何其它制造行业并没有规范性强制力。换句话说,先例在这些活动中并不是价值,充其量只是一个事实。相反,在法律中先例是一个价值:并不总是最后的或者最有分量的价值,但是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价值。一个法律在某一段时间曾经存在的事实总是继续遵守它的一个理由,并且即使在我们反对这个法律的时候这个理由也必须被考虑在内加以权衡。
  法律与它的过去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它自己规定的诸多规范和价值联系起来——而不仅仅像其他行业那样只有外在的联系,这种外在的联系是通过某一个观察者来叙述有关这一行业在过去的发展历程得以实现的。因而,进入法律职业也就进入了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历史深度的活动之中,也就会感受到正在进入一项长期进行的活动之中,这项活动的完成要求许多代人的通力合作。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一个人属于一种传统。相比之下,在许多行业中——即使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的行业——唯一重要的事就是现在发生了什么,并且会将自身参与工作的时间范围缩小到目前这一点上。我猜想那些处于计算机行业的人的经历似乎是每两年就会经受一场革命或者与之类似的情境,尽管我只是猜想。从我个人和我学生的经历来看,我确实知道律师们的工作会将他们置于一种自我意识的、与过去的和未来的同行关系之中,[10] 而这种时间视野的扩展正是律师们将他们的工作描述为一种职业时所要表达意思的一部分。
  现在,我已经界定了使法律服务成为一种职业的四个特征。法律服务是一种公共行业,也是一种将从业者的整体个性都融入于其中的通才式技艺,它将律师与一种传统联系起来,这种传统以一种对历史的参与来将一代代连接起来。这四种特征共同赋予了法律实务一种尊严,这种尊严是律师的职业自豪感的源泉,也是他确信他为谋生所作的工作构成了一种负有特殊价值的生活方式的源泉。这四种特征构成了职业主义文化的基础,在这一职业主义文化上这种自我认同得以稳固,通过职业主义文化这种自我认同得以在律师当中代代相传。因而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这种文化的衰弱必然与律师们息息相关,因为他们自身的高度自我认同——他们赋予他们工作并进而他们自身的特殊价值——由于这种支持和证实它的职业主义文化的衰弱而变得不那么稳定了。
  

  但是别人为什么要关心法律职业化的生死存亡问题呢?这是一个更难以回答的问题。
  通过回想一下律师们在美国生活起到多大的作用来作为开始是恰当的。尽管实际上我们已经常常以一种不信任的眼光来打量我们的律师——这是必然的,甚至是有益的,在一个律师们掌握着法律之屋的钥匙并因而掌握了过高的权力的民主国家中——但是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我们也已经赋予了他们在我们的事务安排中的主导地位。尽管对律师们顾虑重重甚至有时候感到厌恶,我们仍然将巨大的权力和责任委托给他们,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使他们成为我们共和制的组织者。在所有冷嘲热讽和盛行的厌恶情绪的背后,在所有对抗辩制的滥用和法律漏洞与技术细节的党派性运作抱怨的背后——这些抱怨有许多是有道理的——矗立着这样一个确定无疑的基本事实,即我们已经赋予了我们的律师以极大的信赖。我们已经委托我们的律师在我们的社会规划和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如果有人问为什么,那么部分答案将是同样是因为法律职业主义的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构成了他们职业自豪感的基础,也为他们在社会政府中发挥核心作用做好了准备,而随着职业文化的衰弱,律师们在发挥这种核心作用上越来越力不从心。请让我解释一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