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违法的现象层出不穷,日益凸显出我国司法监督系统中的实然的缺失。而且这种缺失正在蚕食着我国司法的正义之盾。
二、我国司法监督体制出现实然缺失的缘由分析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
我国法律对司法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貌似完美实则不然。这些法律一般只规定了司法机构及其人员“应该”作为或者“不得”作为,却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就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留有违法的余地。
《
法官法》第
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和第17条所规定的“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法官在任期内的义务和责任,但看似面面俱到的法条,却没有相关的措施进行保障,最终沦为了“口号式条款”。
《
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
33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还有第40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第64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以上法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在规定期限的通知义务,然而,如果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告知,是否应该受到处罚,法律却没有规定。